6 D: k& P* ]3 F# j. h3 A) w: `
[url=][/url]丁阳 洋洋得义, Y; F3 w( Q- Q4 ?' c* Z, m
* E; x* @$ F8 Z1 q2 L6 b
8 _, S' ]9 C. B0 ^ f1 {
* v1 h5 \- K: X/ P
5397
9 D# C4 L2 h( n, g8 d, p 3 D) A4 U! n' l% i
导语昨日,备受关注的八达岭老虎伤人案开始审理。这起曾引发全民大讨论的事件,再次引发舆论波澜。焦点落在当事动物园到底该不该赔偿——但绝大多数网友的看法一如去年,认定缺乏“规则意识”的赵女士是自己“作死”,一分钱都不该得到,甚至认为她才应该为婆婆的死亡负责;但很多法律界人士的看法,却都指向动物园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大众与法律专业人士之间的看法,为何会出现如此大的鸿沟呢? % h% L" y Z; E% z0 R$ o; _2 c! G
要点速读
4 f3 N; r+ H* s* s8 L: Q* {- 1[url=]很多法律界人士认为,动物园需证明自己无过错才能免责,但本次案件中动物园的警示义务、防范义务和救援义务或许做得都不够。[/url]6 u7 I0 a5 U: _1 L) _. }) X, o
- 2[url=]而一个典型的网友看法:这个社会每个人必须规范自己的行为,不要把责任都推卸给对方,说白了,这个女人就是讹诈,她不应该起诉动物园,她要做的事是,去墓地面对她妈忏悔![/url]
+ k6 u H* ?$ C+ u" ^ - 3[url=]法律专业人士与普通网友思考模式有巨大的差异。说到底,法院如何判案,还是由专业人士掌握的。掌握和理解法律如何运作,对每一个人其实都有好处。 但并不是说网友出于直觉的“法感”就没有价值,观光野生动物园,更应该强调旅客“规则意识”,还是更应该强调动物园的“安全义务”,值得开展大讨论。[/url]
. V$ W) Q$ V9 T' j/ \ 7 {$ n* U& j0 [" f, u7 T
: ?; h) L1 J6 x: B4 K( A B. v5 R8 f
法律界人士:动物园没有尽到管理责任八达岭野生动物园老虎伤人案曾引发全民激烈讨论; x$ a& v: e& A
认为动物园应该承担一定责任的法律界人士,典型代表如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何兵,在去年7月事发之初就明确表示动物园应该承担责任—— “动物园不仅有警示义务和还应有防范义务,即侵权责任法所称的‘管理义务’。野生动物园性质上,类似高度危险作业。例如高压变压器周围,不仅要有警示,还应有栏杆。动物园虽有警示,但应当防范有人下意识甚至无意识下车,受害,例如儿童或神智衰弱的老人等。防范义务之轻重,视危险程度、可行性及经济成本等因素,综合衡量。比如不能要求沿长江设槛栏。个人认为,野生动物园应禁止私家车入内,由公园统一组织车辆和专门司机驾驶,入园后锁死车门。或在园内,设置用栅栏防护的专门通道。本案中,动物园存在重大过错,本人也存在重大过错。如果我是法官,判决双方各担一半责任。” 这个说法的法律依据,来自于《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一条——“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该条法律的表述方式,被称为“过错推定责任”,体现在法条的前半句,即是说,只要动物园的动物伤人了,“默认”动物园要承担责任,想要免责,就得证明自己尽到了管理责任,而被虎咬的赵女士一方,可以去找寻动物园“未尽到管理职责”的证据,如能获得法庭认可,即有机会让动物园承担责任。 被虎咬伤的赵女士,图片来自“谷雨故事”7 I% n$ k. }: w) ^' a4 r
所以,在法律界人士看来,关键就在于动物园有没有“尽到管理职责”。前法律人、资深媒体评论员沈彬认为,“现在可以预期的是,赵女士一方可能强调当时园方的安全措施有疏漏:入园前安全教育不充分;猛兽区的不得下车的标志不明显,乃至造成误导;遭遇猛虎伤人时,园方措置不当,伤者救治不及时、不专业等等。新闻报道中也提到,在事发之后,赵女士重新走了一遍动物园,的确有一些新增的警告牌,这是事发之前没有的。” 微博知名法律人士“@美国-Kevin律师”把理由则说得更为具体,烦引如下:“根据中国《侵权责任法》第81条规定,对动物园饲养的动物损害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既首先应推定动物园有过错,动物园需证明自己无过错才能免责,然而在这起案件中,动物园无法逃脱干系:野生动物园饲养大型食肉动物非常凶猛,依法应负有高度谨慎的注意和管理义务,应充分考虑到游客有可能发生的一切危险,最大限度杜绝危害后果的发生。所谓高度注意义务,就包括游客自驾到凶猛的野生动物园环境中,可能会出现下意识行为,比如,突然想去厕所,或者突然爆胎。动物园应该对游客的下意识行为有一个预判,进而采取相应保护措施,就是我们常说的B计划,如果没有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案危险发生后的救护措施严重缺失,根据监控录像,巡逻车跟上去后只是按喇叭驱赶老虎。猛兽散养区的动物具有高度危险性,作为饲养动物、了解动物习性的专业机构,野生动物园应该配备必要的设施,例如麻醉枪、电棍等必要器械,确保在危险发生后能及时采取有效救助措施,减轻或者降低动物对游客的损害。在本案中,园方在危险发生后,没有及时采取有效的救护措施,已经采取的措施不足以及时救助受害人,在管理职责上存在重大过失,动物园仅仅有危险警告,是不能免责的。” 换句话说,在法律界人士看来,园方的管理职责不仅仅在于是否做到了足够的警示义务,还在于是否尽到足够的防范义务和救援义务。公号“谷雨实验室”最近的文章注意到,园方在管理方面存在种种不足,是被主管部门提醒过的——“就在去年4月29日,老虎伤人事件发生前不足三月,北京市安全监管局监管二处会同市园林绿化局、延庆区安监局以及区园林绿化局等职能部门对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世界有限公司进行了“五一节前”执法检查。在检查中,提出以下安全隐患问题:1、游览线路安全警示标志设置不足;2、安全管理制度中的条款针对性不强;3、公司安全管理人员对巡逻人员的督查不到位;4、饲养员操作规程未结合各岗位进行区分等。在这次执法检查中,市安监局要求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世界有限公司要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确保节日期间到园参观的游人和公司员工的安全。” , T8 x+ Q6 ?/ }+ Y: J1 p#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