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021年12月23日,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对曾春亮执行死刑。检察机关依法派员临场监督。
2020年1月11日,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和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曾春亮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复核,裁定同意原审判决,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原审判决和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核准对曾春亮判处死刑的刑事裁定。
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前,安排罪犯曾春亮会见了近亲属,充分保障了被执行罪犯的合法权利。
此前报道:死刑!江西6天杀3人曾春亮案一审宣判
2021年1月11日,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宣判了被告人曾春亮犯故意杀人、抢劫、盗窃等罪一案,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曾春亮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20年5月1日
被告人曾春亮从浙江省金华监狱刑满释放返回抚州市乐安县。因无生活来源遂起盗窃之念。
7月21日晚
曾春亮携带螺丝刀、手电筒、手套等作案工具,骑一辆电动车随机来到乐安县山砀镇厚坊村一组被害人熊某美家,窃财未果后就地睡着。
次日6时30分许
被害人熊某美进房时发现曾春亮,曾春亮醒后持螺丝刀将熊某美按倒在地,用手捂住其嘴威胁不许喊叫,熊某美之子康某帅闻声赶到、上前制止,曾春亮持螺丝刀将康某帅、熊某美划伤身体多处后转身逃离现场,随后康某帅报警。
曾春亮听说乐安县警方四处找他,心生恐惧,认为自己与康某帅一家之前并不相识,仅因此事就报警,致使自己无法正常生活,遂起杀害康某帅之念。
8月7日深夜
曾春亮携带尖刀潜入熊某美家,在储物间找到一把铁锤,守候在厨房伺机杀人。
8月8日早上
熊某美进入厨房,曾春亮持铁锤锤打熊某美后脑部,又持弯刀捅刺其身上多处致熊某美不再动弹。随后,曾春亮持铁锤、弯刀窜至二楼被害人康某国房间,持铁锤锤击正在睡觉的康某国及被害人巫某远头部,致二人不再动弹。曾春亮还临时起意,盗走四块手表、银手镯五只、银项链一条等物品以及纸币若干后徒步从大门离开。
曾春亮在藏匿期间,认为自己无处藏身的现状系山砀镇厚坊村委会驻村扶贫第一书记没有满足其开采石场以及住房等要求所致,遂于8月13日上午8时许,持刀将被害人桂某平杀害于驻村休息室后逃离。
8月16日
曾春亮欲在界溪村进口冲卡,被民警追至航桥卡点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曾春亮故意杀害他人,致三人死亡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实施入户盗窃行为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致二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总计12351.38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曾春亮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曾春亮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据此,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曾春亮当庭表示认罪服判不上诉。
本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康某帅、康某红、康某莹、巫某远等在开庭审理之后,向法院申请撤回附带民事诉讼,法院依法另行裁定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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