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三令五申要求简化群众办事效率,不得为难群众,为何你单位还要求群众办理户籍证明……”据媒体报道,12日,一张落款为陕西志丹县公安局顺宁派出所的证明,怒怼当地房管部门。 又见要求开具公安机关不再开具的证明,所幸,当地公安机关并不只是拒绝开具,而且还向房管局发文“怒怼”,要求“切实履行好文件精神,简化群众办事难、跑断腿、心伤透的无厘头和荒唐证明”。目前,当地房管局称,“领导正在研究解决方案”。暂且乐观估计,这一要求可能将被废止。但跳出个案来看,对于类似的要求民众开具不合理证明的做法,不能只依赖于公安机关的“怒怼”。 以户籍证明为例,早在几年前,一些地方公安机关就率先作出要求:不再开具户籍证明。2015年8月,公安部公布了18项不该由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其中,“持有居民身份证和户口薄等合法证件,要求派出所出具身份信息证明的”,派出所无需再出具,即可视为包含了此次事件中所要求的开具户籍证明的情形。其背后所依循的行政逻辑也很明显:既然居民身份证与户口薄能够证明公民的户籍信息,为何还要额外开具证明? 当地房管局的要求,其实是把身份证、户口薄这类法定身份证明的效力架空了。而类似的“弃法定身份证明而不用”,额外再要求公民开具临时性证明的做法,其实是很多“奇葩证明”的共同病灶所在。就此来说,公安机关不再开具这类不合理的证明,仍只是第一步,最重要的还是要让身份证、户口簿这类法定证明的效力得到真正的尊重。比如,在能够提供法定证明的条件下,任何机构都不应该再为公民设置额外证明要求,而公民也理当有权拒绝。 另外,即便出于管理需要,要求增加信息的核实与审查,也应该由有此需求的部门自身承担审查义务。毕竟,公民提供了法定的身份证明,就完成了基本的证明义务。既然是额外要求,理当由管理部门自己完成,不应该将信息核查的成本转嫁给办事民众。如此一来,也可从“成本”角度减少行政部门滥设证明要求的动力。 若公安机关不再开具某项证明,一些行政部门还坚持要,这在事实上就成了改革的“脱节”,对民众构成了一种更严重的“刁难”。这种状况启示有关部门在提升办事效率、简化办事程序的改革过程中,应尽量做到相关服务要求和流程的标准化,减少部门、地区之间的要求差异。在此背景下,相关的“放管服”改革就应该全国一盘棋——不只是统一不再开具,更要让所有行政部门都废除对不合理证明的惯性依赖,并对违规部门及时追责。 当然,这样的改革或许难以一蹴而就,于是像此次事件中公安机关“怒怼”房管局的做法,就突显出其价值和必要性所在。一方面,种种不合理的“奇葩证明”,徒增了公安机关的负担和压力,他们也是“奇葩证明”的受害者。在这一点上,公安机关与办事民众可谓有着共同的“利益”,那么,其能够主动发声,既是必要的公共担当,也是提升办事效率的题中之义。另一方面,证明合不合理、有没有必要,公安机关往往最清楚,他们的“怒怼”,也是行政系统内部的一种主动的信息反馈,这对普及相关规定,继而推进相应改革,具有不可多得的内在意义。因此,对不合理的“户籍证明”,光有公安机关的“怒怼”还不够,但这种“怒怼”还是多多益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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